第一条 凡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可以选择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的各类保险(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且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学期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600元/学年(保险费用以保险公司当年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三条 获得南京林业大学校奖学金,凡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由学校统一办理购买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凡奖学金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自费生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校际交流学生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在与国际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协议时,必须明确外国留学生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作为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六条 第六条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七条 留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必须出示已购买保险的凭证,否则不能办理注册手续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第九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离校,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如果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卡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 学生理赔时,应根据保险公司理赔内容,提供相应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林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