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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编辑:admin 时间:2013-04-28 点击:次]
 

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和提高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弹性学习年限

第一条 标准学制为本科四年,每学年分为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按照四年制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留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学有余力的留学生每学期可适量增加修读学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适量减少修读学分。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超过六年,自行退学。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JW202表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江苏省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江苏省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费和住宿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同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未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课程与选课

第八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体系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留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公共课、科学与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特色(专业方向)课程。

2、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按照业务范围和方向,为改善留学生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分设若干组选修课。留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留学生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课程。各院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留学生进行选课指导。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2、全校每学期开设60-70门全校公共选修课供留学生选择,要求文科类、管理类、经济类、法学类专业留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及艺术类课程;艺术类专业留学生选修一定学分自然科学类及人文类课程;理、工、农科类专业留学生选修一定学分人文社科及艺术类课程。

3、留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一般不得更动。

4、选课程序:

原则上每学期第1周,本学期选修课冲突的进行换选;第2-3周,各学院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指导及课程介绍第四周,各学院组织留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予停开,并由各学院通知留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四、成绩考核与学分记载办法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及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留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留学生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记载。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在弹性学制内,对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的留学生,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在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如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它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者,继续重修。重修或另选课程必须按规定交费,申请办理手续在留学生所在学院。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在登记成绩时均标注说明。

第十三条 留学生对某门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考,并以考试最高分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因病者需医院证明),并告知国际教育学院,经教务处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留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由教师评定成绩,作为评定学期成绩的依据之一。留学生无故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组讨论决定,不准其参加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八条 留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九条 对于因选修、重修等原因发生考试时间冲突的,应参加本班课程的考试,其它课程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对患病或有残疾的留学生,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体育教育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留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课和学年思想品德评定、毕业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差距很大,确有必要复查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学分与绩点

1、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部分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留学生通过参加科研活动及某些学科竞赛,取得相应成绩者,也可以获得一定学分。具体办法参加《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留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留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a. 百分制:

成绩等级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4.5     4    3.5   3    2.5   2   1.5   1     0

b. 五级分制:

成绩等级  优(A 良(B  中(C  及格(D  不及格(F

       4.5       3.5      2.5       1.5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留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留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定留学生奖学金、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及学籍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免听、免修、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四条 免听、免修。

1、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数额的留学生,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定,可取得自由听课资格,允许对选修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但要完成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以及期末考核,方能取得该课程成绩。

2、对于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只要学分、学时相同,即可免修现在所学课程。但需在开学后的第二至第三周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成绩记载时注明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实践环节,需补做及格后才给予学分。

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论文)、体育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4、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程。每年秋季学期为全校留学生开设《中国概况》课程。

5、《大学语文》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如下:

n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n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n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n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n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n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n       形势与政策

n       军训与军事理论

6、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留学生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留学生,须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五条 补考、重修。

1、在弹性学制内,留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合格,需要重修,应按标准在学院办理交纳重修学分学费。学校视报名人数及师资情况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课程学习结束就进行考核。学校没有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低年级开设课程插班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学期课程结束考试方式取得。

2、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补考后仍不及格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2)缓考不及格但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3)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课程。

4)旷考或缺考(包括申请缓考未获准、考试不交卷,故意不参加考试等)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5)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6)经学校认定必须重修的其它课程。

3、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缺考或旷考的留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机会。

4、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办理免听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留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才准予不随堂听课,在按要求完成作业及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5、成绩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重修”。

6、课程首次修读考核成绩及格以上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申请重修1次,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及格重修”。

7、申请重修的程序

每学期第2-3周,重修留学生完成网上重修报名工作,2011级以后的留学生(包括2011级),按学校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个别留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可允许转专业;

2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已转过专业者;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3)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4)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如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且达到申请院(系)的入学标准,可以于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3)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须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注销该生的学籍。同时,该生应当先在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七、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12学分(补考后)(最后一学期除外)

第三十条 学业警示每学期公布一次。每学期初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和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公布学业警示留学生名单,留学生所在学院按要求向留学生发送“学业警示通知书”。

八、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留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及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留学生休学往返路费自理,开学前提出休学,退还学费90%,开学一个月内提出休学,退还学费70%3个月以内提出休学,退还学费50%,超过3个月后提出休学的,学费不予退还。留学生休学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学费不予退还

3)休学期间不许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结束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

2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3)未经请假而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超过六年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7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而且连续两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如留学生系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奖学金生需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留学生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留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留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6)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7)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可以向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上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技能训练,留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四十条 留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分团委书记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意见,送教务处签署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原件一律交所在学院分团委备案,同时复印件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查。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十、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定期对留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协助招生给予奖励,参见《关于来华留学生学费减免及招生宣传奖励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国际教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对在以上期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国际教育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收回),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留学生,需本人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交清学校规定的费用后,可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