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以下简称 “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南京林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含学分互认校际文流项目学生),是指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性质和要求,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志愿,经过高等数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具体培养模式是指:项目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在我校进行第一阶段(具体修学期限以项目协议及教育部批准书为准)课程的学习。完成第一阶段学习后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项目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课程的学习。全部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教学环节,通过各项考核且成绩合格,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达到我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者,经本人申请可授予我校学士学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教育学院、相关院(系)、教务处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七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过后,项目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第二所段课程的学习。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参照优秀本科生的选拔标准提前申请赴国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
第八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时,若学生外语水平或课程学习未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需降至本项目下一年级,待达到要求后,随下一年级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第二阶段学习。降级一年后依然无法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分流至我校相关学院(系)的相同专业学习。自转入其他院(系)起执行转入院(系)专业的培养方案,同时退出本项目。达到我校对分流专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三章 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项目第一阶段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入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大一春季学期提出申请,考核通过者,可在我校两个合作办学项目之间进行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记录;
(二)学分绩点排名在班级前10%(向下取整);
(三)根据教育部关于班级最大容量不得超过合作办学招生人数30人的规定,转专业时按照考核分数由高到低、班级容量不超过30人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按第八条转入我校相关学院相同专业学习的项目学生,自转入学期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同年级规定的培养计划学习。在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期间未通过的必修课程(环节),如属项目第一阶段单独开设的,项目学生随该项目低年级重修以获得学分;未通过课程(环节)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同,项目学生可随转入专业所在院(系)低年级重修以获得学分,转入前后所修课程将进行分段审核。其中己经修过的课程若与分流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相同,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准予免修。两阶段所修课程(环节),包括必修和选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要求,且两阶段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环节)和指定选管课程考试(考核)全部通过,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 在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项目学生项目第一阶段仍有不及格课程,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国外合作院校加修相同或相近替代课程,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修读手续等事宜由项目学生自行在国外合作院校办理,如需缴纳修读费用,由项目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照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保留其学籍并负责必要的学分转换工作。项目学生每学期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最迟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成绩单原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或无故不转回学分的,取消我校的学籍。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后,未经我校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它学校学习者,所获得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含在我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
(二)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七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经所在国外合作院校同意,可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返回我校学习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汇总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在我校每学期结束之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项目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根据项目学生的前期学习情况和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研究确定该学生应转入的专业、年级,以及适合该项目学生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九条 项目学生修完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子条件,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国外合作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应在六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准予毕业,报我校教务处审核,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项目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申请寄发学生档案。
取得国外合作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逾期六个月不报告或在我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未取得国外合作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将失去取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项目学生,可颁发我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合作办学项目期限内,未能完成国外学业,且自行脱离我校合作办学项目者,不能办理我校毕业手续。此外,项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我校毕业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二十五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项目学生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国外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我校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时间及时返回我校。否则,由于项目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 由项目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林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南林国教〔2015〕2号)同时废止。我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